刘万雪,社旗县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8822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社旗县律师刘万雪专业知识深厚,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应变灵活,尤其精通民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熟悉... 详细>>
律师姓名:刘万雪律师
手机号码:18695969701
邮箱地址:81236891@qq.com
执业证号:14113200910882220
执业律所: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社旗县政和街二初中对面
被害人保护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专家建议———
本报讯就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除了应尽快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之外,面对如此众多的“司法白条”与无助的刑事被害人,我们还应转变观念,借鉴国外先进的刑罚思想。
他说,表面上看来,目前好像谁都无力解决“司法白条”这类现象,并陷入了只判决无执行的“怪圈”。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先转变观念。
他说,我们现在的刑罚观念常在注重“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忽略了“剥夺经济权利”。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时候对罪犯“剥夺经济权利”甚至比“剥夺政治权利”更重要。
比如从定罪角度看,“使被害人生不如死”的恶行比杀人更可恶。因此,抠掉妻子双眼的高世平被判死罪,绝对不冤枉。但回头一想,判高世平死刑,除了“大快人心”之外,对被害人没有实际补偿,是“虽不利众,但能损一”的局面。而这本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希望避免的尴尬局面。
那为什么还这样判?他认为这与我们刑事法律领域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罪罚相当”有关。但他个人认为,现在再坚持这些原则,已被看作是消极刑罚思想。因为在“二战”以后,欧美各国的积极刑罚思想认为,“罪罚相当”原则尽管不同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但基本思想仍然是报复主义的;因而是保守的刑罚思想。而积极刑罚思想则认为,应当从维护秩序和合法权益、切实减少犯罪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去立法、设罚、量刑,而不是简单地“罪罚相当”。如果我们用积极刑罚思想考察一些案件,可以得到许多不同的结论。
假使运用积极刑罚思想去思考,如果能判处抠掉妻子双眼的高世平终身劳役,以其劳动成果解决王占芳的生存困难,肯定比判死刑更理想;它不仅能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合法生存问题,而且更符合惩罚犯罪的意图———他让别人生不如死,自己也将无法死个痛快,而必须终生面对抚养义务、良心愧疚和社会谴责。
王先生说,在一段时期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威慑,考虑剥夺政治权利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难题,一些企图违法犯罪的人会望而却步。但在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尤其是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之后,与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的弊病一样,注重剥夺政治权利而忽视剥夺相应的经济权利的弊病,就暴露出来了。
例如,西方很早就有“禁治产”,新加坡等国家更有对付在经济生活中耍赖皮的罪犯的高招:你宣告破产、拒不还债么,你及你家人的私家车、私人别墅拍卖抵债,不能进中档以上娱乐消费场所,而只能与最低生活保障者一样生活;你制假贩假、偷税漏税么,较长时间不得当管理者、经营者,不得从事可能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中高收入职业,而只能做个普通打工仔。更不用提在你被绳之以法后,你家人还有可能潇洒自如地花销你的不义之财了。他说,中国如果也这样做了,经济犯罪肯定会相当程度地被扼制,反腐败也许就能有崭新局面。
否则,按现行刑法体系,贪官、暴徒可以被判死刑,但贪污、抢劫来的财物向家属、亲友转移、隐匿难于清算,或者由于加害人被执行死刑而附带的民事赔偿不了了之;这些人因而事实上可能享受罪犯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好处,这种局面如果长期、普遍存在,社会打击犯罪和改造罪犯、警示公众、防范犯罪的努力都会大打折扣。
新闻内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今年我国“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即对刑事被害人拟予国家救助,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